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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它有效證明,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并報市教育局備案。
2、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3、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報市教育局批準后,可同意休學,并保留學籍一年。學生的有關材料由學校保存備查。
4、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以一年為期。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市教育局批準后可繼續休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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